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营造安全、和谐居住环境,保障广大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基本条件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登记备案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通告第二条“出租房屋基本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二)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通告第二条“出租房屋基本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四、出租人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对外来暂住人员应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三)详细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户籍地址、职业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定期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租赁关系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须履行同等治安责任。
五、承租人治安责任及权益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非贵阳市区户籍且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可持租房合同或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可享有义务教育、
公共医疗、社保办理、办出入境证件、申请公租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六、违法情形及处罚措施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200-500元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200-500元罚款;
(三)明知承租人实施犯罪不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2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
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处以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经营旅馆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处拘留并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八)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公安局 2025年6月6日